電子郵件信箱
s894273@judicial.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新臺幣300,000元【本學院於契約期間內如因實際需要增購圖書時,且其增購價金總額於新臺幣300,000元之範圍內,經機關及廠商雙方同意後得依本契約內容(包含價金及其他權義)履行】。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法官學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3號204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法官學院(111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3號)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110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本機關指定之場所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需具備下列資格之一:(1)圖書出版業、有聲出版業、雜誌(期刊)出版業或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或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或圖書批發業等相關行業。(2)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3)營業項目載有與標的項目相關行業之廠商。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為廠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前述證明文件未經出具單位蓋章者無效。上開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本所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公立研究機關(構)及公立大專院校,得免附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