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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180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其營業項目須與本採購案有關)-影本。
(二)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收據聯或其他完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影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領取招標文件時間及地點:自公告日起至110年7月14日下午5時止請廠商自行上網下載: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端領標作業),不另備書面招標文件。
(二)本採購依採購法第93條之1及招標期限標準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電子領標,得縮短等標期。
(三)本採購案之各標封應檢附文件及份數如下:
1.「證件封」內應附:參加投標廠商資格審核表和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如: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納稅證明、廠商信用之證明‧‧‧等)影本、投標廠商聲明書、招標出席授權書、切結書、印模單、領標電子憑據等各乙份,並應依序裝訂成冊。(所需繳交文件詳細內容請依參加投標廠商資格審核表上所載為準)。
2.「標單封」內應檢附:填妥之投標標價清單、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各乙份,並應依序裝訂。
3.「押標金封」內應檢附:填妥之繳納押標金清單、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兼領據及票據等各乙份,並應依序裝訂。
前項各標封投標廠商應依規定裝填。
(四)本件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規定,須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使可開標決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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