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文興路333號11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文興路333號10樓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會總務組收發
廠商資格摘要
1.其登記或設立之營業項目或法人團體之組織章程需符合與本標案相關之營業項目等,無不良紀錄者(詳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領標方式:電子領標(請逕至政府電子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
2.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依法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其登記或設立之營業項目
或法人團體之組織章程需符合與本標案相關之營業項目。
(2)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文件影本。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
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據聯。不
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
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
立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以上文件請提出影本並免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但必要時本會得知廠
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以上文件請提出影本並免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但必要時本會得通知
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3. 投標廠商聲明書(須蓋廠商及代表人印章方為有效)。
4. 投標廠商切結書、資訊保密切結書。
5. 投標廠商印模單。
6. 工作人員同意書。
7. 履約能力證明(具有承辦相關工作之經驗,需檢附合約書封面影本
或其他載明工作內容之資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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