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25桃園市龍潭區佳安里中正路佳安段481號
電子郵件信箱
yyh0717@ncsist.org.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能如期如質完成契約交付工作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通信通信投標收件地點:龍潭國原院郵局第1號信箱。 現場投標收件地點:桃園市大溪區石園路615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招標文件未訂定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國內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
供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上
述允許共同投標,其成員應至少包含建築
師事務所,上揭廠商不允許同業廠商共同
投標,皆須加入公會,同時具上揭資格者
亦得單獨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以不超
過 3 家為原則,共同投標(含代表廠商)
或單獨投標之任一廠商如有未具前述資
格者,為不予決標對象。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規
劃設計、監造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應
經建築師考試及格具「建築師」,並依
據建築師法執行規劃設計及監造。
2. 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其他
依法令得提供規劃設計、監造服務之自
然人或法人:共同提出之投標廠商或其
受雇從業人員之專門技能證明應涵蓋
「土木工程」、「電機工程」等二類別;
技師從業人員應依「各科技師執業範
圍」規定,具有相關科別專門技能證
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
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
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附加說明
具有本案相關履約(專案管理)經驗或
實績,其範圍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
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契
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
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新臺幣 6,391 萬
3,600 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金
額的預算金額(新臺幣 1 億 5,978 萬
4,000 元)。
2. 前述契約採計政府機關實績者,需檢
附「驗收合格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
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如
驗收紀錄、結算驗收證明書或使用執
照等文件),採計民間單位實績者,
需檢附「驗收合格證明影本或啟用後
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
本,並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認)
證」(民間實績證明文件須有案名、
工程項目及金額,並加蓋業主及廠商
大小章並經公(認)證),上述實績證
明文件如有共同投標者,須檢附可證
明實績內所佔之契約金額。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