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nn6913@uch.edu.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健行路229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文件費每份/新台幣100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健行路229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請勿檢附。)。2、廠商納稅之證明。3、餘詳如招標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公告未載明事項,詳投標須知、契約條款、其他招標文件及依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廠商應隨時注意等標期間機關是否有異動本案招標訊息。
3.本案無電子領標,欲購標案之廠商請以現場購買或郵寄方式購買標單。
(1)現場買者:請先至行政大樓一樓繳費後,再上二樓事務組洽購標單。
■ 繳費→行政大樓一樓收發室旁繳費機。
■ 標單→行政大樓二樓事務組(A201)。
(2)郵寄購買,請自附貼足回郵郵資之大型信封,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外封套註明購買標案案號及名稱,需自行估算例假期寄送時間,廠商自負郵寄延誤之責。
■ 郵資→自附貼足回郵郵資。
■ 請勿以郵票代替文件費用。
4.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文件費每份/新台幣100元。
5.其他:
(1)受停權處分期間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2)參加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本校所發之全部文件,俾以明瞭一切相關規定。
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3)投標前,建議至現場實際勘查及丈量,以利估價及得標後履約。
(4)若對規格內容有疑問,請洽詢【物業系蕭良豪老師/電話03-4581196分機5750或系辦夏若嵐小姐分機5751】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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