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健行路229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文件費新臺幣100元整,請先至行政大樓1樓大廳自動繳款機繳款後,憑收據至2樓201事務組領取標單。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健行路229號
履約期限
民國106年2月17日(含)前完成交貨、安裝、測試等工作。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請勿檢附。)、廠商納稅之證明、餘詳如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親購者請於上班時間(上午8點至下午5點。中午11點50分至下午1點為休息時間,不販賣標單)內至中壢區健行路229號洽購。2、郵購者,請自附貼足回郵郵資之大型信封,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外封套註明購買標案案號及名稱,廠商自負郵寄延誤之責。
其他
1.參加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本校所發之全部文件,俾以明瞭一切相關規定。
2.受停權處分期間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3.本案規範需求問題,請洽電算中心:趙永騰先生 (03)4581196轉3813
4.本案若第一次招標流標或廢標,已於第一次標案購買標單者,如欲購買第二次以後之標案,請提供購買收據至總務處事務組換取第二次標案之標單,無需再次繳納標單費用。
註:有效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main/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
※開標當日因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時間開標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開標代之(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亦同)。
同上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代之者,如逾原訂開標時間,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開標代之;未逾原訂開標時間者,依原訂時間辦理開標,不另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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