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37桃園市大園區橫峰里中正東路103號
電子郵件信箱
766.ga@mail2.afisc.com.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橫峰里中正東路103號
開標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橫峰里中正東路103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橫峰里中正東路103號
履約期限
於決標日起7日內訂約,15日內開工,120日曆天內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營業項目為室內裝修 業及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列有與本採購項目有關之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且無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情形,應提供以下文件: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 98年 4 月 13 日起廢止,不得再檢附,未依規定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為無效標)
(二) 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三)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需檢附)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 信用證明文件
(六) 切結書 1(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案件者須檢附)
(七) 押標金票據或證明文件(依本須知押標金及保證金與其他擔保相關規定,得以減免押標金之投標廠商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八)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營業項目為室內裝修 業及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列有與本採購項目有關之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且無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情形,應提供以下文件: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 98年 4 月 13 日起廢止,不得再檢附,未依規定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為無效標)
(二) 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三)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需檢附)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 信用證明文件
(六) 切結書 1(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案件者須檢附)
(七) 押標金票據或證明文件(依本須知押標金及保證金與其他擔保相關規定,得以減免押標金之投標廠商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八)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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