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8桃園市蘆竹區龍安街2段968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車輛租賃契約 參考業界公版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財團法人營業登記證影本1件(A4大小)(營業項目內含甲種小客車租賃業)。
2.最近一期完稅資料影本1件(A4大小),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或完稅證明代之。
3.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1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1件。
附加說明
*本案採最低價決標,採單價決標(3台/月),投標廠商應以新台幣(含稅)報價。
1. 年份:正2017年以後出廠全新車輛
2. 廠牌及型式:BENZ S400L 黑色
3. 數量:3輛
4. 月租金內含租賃期間之項目:
(1) 年度之牌照稅、燃料稅、驗車領牌、保險費、原廠保養維修費用。
(2) 甲式車損險(出險免自付額)。
(3) 竊盜險(自付額10%附加竊盜免折舊)。
(4) 第三人責任險(500/1000/100萬)。
(5) 乘客責任險(300/1500萬)。
(6) 駕駛人險(300萬/醫療日額2000元)
(7) 強制險。
(8) 酗酒駕車責任險。
(9) 高額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理賠金額不得低於50萬元)。
(10) 依原廠保養手冊維修項目至台灣賓士總代理授權經銷商保養廠進行維修更換。
(11) 正常使用損耗之輪胎,由出租人負責更換,亦須至台灣賓士總代理授權經銷商保養廠更換與出廠相同之輪胎。
(12) 租賃車輛進廠24小時以上,12小時內提供同級代步車。
5. 出租人須隨車提供前述保險項目之保單。
6. 出租人未依規定交車、未隨車提供符合保險項目之保險單、未依原廠保養手冊規定至原廠保修,承租人得終止契約,若造成損失,由出租人負責賠償責任。
7. 承租人交車時繳納保證金新台幣150萬元(每台),租賃期滿,車輛經出租人驗收取回後,保證金無息退還;承租人或承租人第三人得以公平市價新台幣150萬元(每台)購買。
8. 出租人未依規定交付代步車,按日減收租金,並按年利率百分之十支付遲延利息(遲延利息計入減收租金)。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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