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金蘆竹區運用管理及營運監督委員會
電子郵件信箱
bear335530@gmail.com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履約期長,確保廠商履約品質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52-2號2樓
履約期限
暫訂於112年9月1日~11月30日期間分3梯次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電子領標憑證。
(2)交通部核發之旅行業執照。
(3)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切結書。
其他:附加說明
1.電子領標:詳政府採購電子領標作業說明。(網址http ://www.geps.gov.tw/)
2.保證金:得標廠商履約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
(1).本案採準用最有利標方式(價格納入評選),評選優勝廠商後辦理議價,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
(2).倘因天然災害停止辦公時,本案擬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
(3).評選會議日期於資格標審查後當場宣佈,評選簡報順序即依廠商投遞標案之先後順序。
(4).未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於決標公告後1個月內前來本公所領回,本公所不負保管責任,逾期視同廢棄物處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金蘆竹區運用管理及營運監督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