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採購:廖先生\需求:王先生81958747
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0號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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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廖先生\需求:王先生81958747
電子郵件信箱
hsiang28@ncdr.nat.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建置高效能與高容量之資料儲存系統一套,可提供本機關於氣候模擬實驗所需之大量儲存空間,達成滿足未來資料快速成長需求之效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0號9樓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0號9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0號9樓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180日曆天內完成軟硬體交付,112年4月15日前完成系統整合安裝及服務建置。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凡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工商行號、政府立案合格之法人機構、團體、學校等備齊下列資格證明文件後均可投標: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其營業項目需具有【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或【 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或【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等與本案相關之項目。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其他詳如投標須知第82點。
屬外國廠商者,應遵循上述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或經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支機構。
(二) 外國廠商應提出之外文資格文件,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
(三) 外國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外國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相當於我國廠商資格之在當地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四) 外國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 本案依採購法第 24 條以統包辦理招標。並允許同業共同投標,以不超過2家為原則,於投標時之投標文件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或廠商可單獨投標。
2. 原訂之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遇有災變致無法依時辦理時,將依據「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簡稱截標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辦理。
3.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及施行細則第38條所列情形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4. 請廠商準時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5. 廠商參加開標時,如非負責人親自參加者,須在標封內附上投標廠商代理人授權書正本或於開標(或議價)時依機關要求出示,否則無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於開標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利。
6. 簡報順序由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於開標(資格審查)日當場抽籤,未派員出席者由開標主持人代抽。
7.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十六條)
8. 有關營利事業登記證廢證後之相關說明:行政院於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亦即自98年4月13日起,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之商業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後,而毋庸再行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及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另,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照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的「營利事業登記證」,亦從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營利事業登記證」廢證後,關於投標廠商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不得再將「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為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公司或商號)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9. 保密條款:得標廠商應遵守「國家機密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等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未經機關同意,均不得就工作上知悉或因工作得知之事項之全部或一部,對外洩漏、發表、租借、交換或販售與第三人;如有違反,願對造成之損害負一切賠償責任。
10.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檔,其連結網址:https://www.most.gov.tw/most/attachments/deddbdf9-f0f8-437e-ae92-ad3ea156908a)。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科技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段106號17樓、電話:02-27377601、傳真:02-27377249)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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