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擴充期間為決標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擴充金額新臺幣300萬元,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或依實際需求調整項目(新增項目)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號(立法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號立法院總務處採購發包中心(開標當天須於9:30分前送達群賢樓801會議室)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4日內開工至115年10月31日,詳附加說明(或契約書)。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投標廠商資格: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且須具有古蹟修復相關經驗或實績。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登記載有綜合營造業(代碼E101011)。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請至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列印查詢登記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
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丙(含)等以上綜合營造業須另檢具文件: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書影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切結書1。
5.古蹟修復相關經驗或實績佐證資料。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機關通知日起14日內開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所訂之工期開、完工,最後分案完工期限為民國115年10月31日或工程契約總價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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