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機關保留得洽廠商辦理後續擴充「議員會館76間客房新設防火門安裝施作」之權利,期間為決標日起12個月內,金額以新臺幣203萬8,347元整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號(立法院群賢樓80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號立法院總務處採購發包中心(開標當日須於09:30分前送達群賢樓802會議室)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24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資格︰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請至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列印查詢登記資料代之。
(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3)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本。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5)餘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4)工地負責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並檢附本投標須知所附之聘任工地負責人資格證明書︰
A.累積2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B.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5)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1、3、4。
附加說明1:
本案契約第23條,增訂第11款:
有關本案預算若因專案保留未獲同意或遭刪減或未完成法定程序,致無法履行本契約原定工作項目時,機關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前開預算尚未獲專案保留同意前,得標廠商應徵得機關同意後,始得履約;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者,機關不負賠償責任。
附加說明2:更正投標須知日期及空白標單。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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