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機關得視需用情況保留未來增購權利,本案廠商如履約情形良好,於民國111年10月15日前,本院徵得履約廠商同意後,得依原契約條件(含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或依實際需求調整項目辦理後續擴充,上限金額為50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號(立法院群賢樓80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號立法院總務處採購發包中心(開標當天須於9:30分前送達群賢樓802會議室)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至111年9月15日或工程契約總價用罄
廠商資格摘要
(一)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3.廠商納稅之證明。
4.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切結書1。
5.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1)累積2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或於民國91年至95年期間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前工地主任)培訓班,領有「古蹟修復工程工地主任班」結業證書或「古蹟修復工程工地主任培訓班-專業班」結業證書。
(二)開業建築師事務所(設計部分之分包廠商),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
2.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2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1件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機關通知日起至111年9月15日或工程契約總價用罄,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或本院已無施作需求進行驗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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