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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英專路151號淡水校園化學館C308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英專路151號總務處出納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主管機關核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與本案採購標的相關。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廠商專業能力資格證明:需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需為高等教育品質保證國際網絡(International Network for Quality Assurance Agencies in Higher Education, INQAAHE)或亞太品質綱絡(Asia Pacific Quality Network, APQN)之會員(full member)。
(2)過去三年內有評鑑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或相關系所(科)、學程之事實。
(3)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業評鑑機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自公告日起至108年12月27日上午10時30分整,於上班時間內至下列地點以無記名方式洽購(每份新台幣100元整):
(一)台北市10646金華街199巷5號(本校台北校園總務處總務組,電話:33933833 轉8603)
(二)新北市淡水區25137英專路151號(本校淡水校園總務處事務組,電話:26215656 轉2232)
二、利用通信方式郵購者,請以限時掛號郵寄本校上述地址,註明購買案號名稱,附現金100元及大型回郵信封(29公分×40公分以上),自行書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國內快遞郵資,領標廠商應自行預估郵寄往返時間,如延誤時效,本校概不負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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