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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文中路53巷1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文中路53巷1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車輛部分:
1.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具有交通監理單位核發之營業小客車牌(執)照,且定期經交通監理單位檢驗合格。
(2)車輛出廠年限8年內 (自出廠日至106年12月30日),裝設有尾門輪椅升降設備車況良好之營業小客車N台(4至9人座)。
(3)車內適當位置設置急救包、滅火器等安全措施。
(4)駕駛座前排座位應裝設三點(覆肩) 式安全帶,其餘座位至少應裝設三點式或腰帶式安全帶,安全帶指國家標準 (CNS)定義之汽車用座椅安全帶,或符合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之安全帶。
(5)如需接載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應提供符合國家標準(CNS)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規範之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並確實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後,繫妥安全帶坐於車輛後座。但如其體型可依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相關規定使用安全帶者,不在此限。
(6)輪椅車需符合輪椅升降設備規範(如附件一)。
(7)每輛車皆裝設有 GPS全球衛星定位設備,,其設備所需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並提供後端系統平台權限,可調閱三個月內各路線接送時段之行車資料。
(8)不得為瓦斯燃料車。
(9)應具空調設備,並依車內溫度提供適宜之冷暖氣。
2.尾門輪椅升降設備須由委由合格廠商改裝,裝置費用自負,並經交通監理單位檢驗合格,註記特製車車種。
3.製作專車標示,接送時於車前擋風玻璃右上方張貼或懸掛本案專車標誌,樣式與規格由甲方提供(如附件二)。
(二)駕駛員部分:
1.提供素行良好、身心健康,未曾有酒後駕駛肇事、重大過失或違規記錄,並持有交通監理單位核發之營業小客車職業駕駛執照之全職駕駛員。
2.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性侵害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等犯罪前科。
3.乙方應將駕駛員之合格健康檢查資料送交甲方備查,健康檢查合格標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及64條之一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能仁學校財團法人新北巿能仁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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