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視廠商履約績效保留至108年12月31日止向得標廠商增購「108年B區大樓建築物耐震能力補強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服務案」權利,其上限金額不逾150萬元,且不超過「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一、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之第一類建築之標準。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秘書處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秘書處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1.結構或土木技師等專門技能之證明,請提出相關證照影本、開業登記證影本。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乙件。
3.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影本乙件。
4.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乙件。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切結書1、2。
7.服務建議書1式9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1.結構或土木技師等專門技能之證明,請提出相關證照影本、開業登記證影本。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乙件。
3.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影本乙件。
4.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乙件。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切結書1、2。
7.服務建議書1式9份。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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