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行政院秘書處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號B棟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行政院外收發室(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號)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至115年10月30日止之期間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機構條件:
國內合法登記之公司、法人、研究機構、團體或學校。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1 投標廠商參加本案投標之授權同意書或公函(立案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始須附)。
1-2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立案之公立大專院校免附):
A. 依法辦理公司、營利事業或工商團體設立或登記之證明資料〈可取自主管機關網站〉。
B. 法人登記證書或捐助章程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含董、監事名單)影本。
C. 依法無前項證明文件者,須檢附稅捐機關扣繳單位設立申請書影本若有主管機關同意執業核備文件請併附。
1-3納稅證明(立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免附):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依法無者以切結書代之。
1-4信用證明(立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免附)。
1-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所有投標廠商均需附)。
●其餘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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