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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擴充金額:新臺幣5,000,000元整。
2.時間限制:中華民國116年6月30日止。
3.擴充項目:木窗修復及女兒牆壓石修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行政院秘書處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號B棟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行政院外收發室(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號)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80日曆天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基本資格:凡政府機關登記合格之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良情形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有效期內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5.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
6.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應自行製作檢附「資歷累計統計明細表」)
(1)古蹟工地負責人:(1人)
A.文化部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核發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培訓班」結業證明。
B.累積三年以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經驗,或累積二年古蹟併計二年以上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經驗。
(2)細木作、泥作匠師:(各1人;下列資格擇一)
A.依本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B.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C.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其他應繳文件及前述項目說明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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