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行政院秘書處會議室(臺北市北平東路2號B棟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行政院外收發室(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號)
履約期限
自本契約之簽約日起至108年12月2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政府立案之媒體、媒體購買、公關、傳播、廣告代理、影視公司等,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1.持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但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2.最近1 期之繳稅證明(新設立且未屆第1 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最近3年內公司無銀行退票紀錄及非拒絕往來戶證明影本(證明書之申請日期須在投標公告日6 個月內)。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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