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號(B棟3樓秘書處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影本應清晰可辨,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一)政府立案從事媒體購買、廣告代理、整合行銷等相關行業之公司或機構。
(二)最近1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填畢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加蓋印章)。(投標廠商須填具「投標廠商聲明書」1份,並自行負責所聲明之事項。其內容若有虛假,一經查證或舉發,亦不得參加決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1項至第9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五)代理廠商須取得結合電台之合作同意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1)投標須知(含標封封面)。
(2)招標規範。
(3)企劃要求及評選說明(含資源總表,請附2份,1份置於「資格文件」中,1份置於「企劃書」中)。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契約書草案。
(6)保密協議書、保密切結書。
(7)授權書。
(8)投標標價清單。
(9)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10)著作權同意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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