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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anhu@kc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高雄市議會B1F第2會議室(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二段156號B1樓)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履約期間為全年度,需求單位為確保履約品質,於契約內訂定。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高雄市議會總務組(830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2段156號)
履約期限
114年1月1日(或114年決標日之次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需求單位未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列印之納稅證明查詢紀錄者,亦得做為證明文件。)
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當年度有效會員證)
四、乙級以上室內配線技術士(或甲種電匠)專業證照資格(如技術士證或合格證明書)
五、經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領有證書者(或丙級以上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證者)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
七、投標單
八、投標廠商之標價不得高於公告之預算
九、委託代理授權書(得於投標時附於標封內,亦得於開標時出示,廠商負責人親自出席者免附。)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須由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廠商若為分公司,應以總公司申請票據信用資料查詢,但為外國廠商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支機構者,不在此限。)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欲參加投標之廠商如需現場勘查或詢問採購標的之規範、規格等相關問題者,可於等標期內聯繫需求單位總務組林先生(電話:07-7470171轉279)。
2.如有招標及投標文件、採購程序等相關問題者,請聯繫承辦採購單位胡先生(電話:07-7470171轉284)。
3.機關各種款項支付(含保證金發還)以匯款方式辦理者,受款人非屬市庫代理銀行(高雄銀行)之跨行匯費,應由受款人自行負擔。
4.本採購案以最低標決標,為提高採購效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
5.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無者免附);電子檔置於法務部廉政署網站(https://www.aac.moj.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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