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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高雄市議會3樓第2會議室(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2段156號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高雄市議會總務組(830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2段156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信用之證明(須由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二)依營造業法登記合格之營造工程業(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或土木包工業(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投標單及標單(明細表)
(五)切結書1
(六)委託代理授權書(得於投標時附於標封內,亦得於開標時出示,廠商負責人親自出席者免附。)
(七)本案以最低標決標,為提高採購效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於公告及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若廠商因不在現場無法依通知進行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者,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權利;其不影響該廠商成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以該廠商為決標對象。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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