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管科-劉乃維;秘書室-陳信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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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管科-劉乃維;秘書室-陳信彰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廠商履約情形良好,則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得標廠商之每公噸再利用處理費)繼續履行契約(採換文方式辦理),期限以1年為限,依機關需求預估至多處理底渣噸數為 6.0 萬公噸,後續擴充底渣處理費金額以新臺幣81,000,000元整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秘書室採購股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本計畫得標廠商確實執行本市焚化底渣再利用計畫執行成效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本計畫得標廠商確實執行本市焚化底渣再利用計畫執行成效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寄達高雄市郵局第80-1號信箱;2.送達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5樓政風室
履約期限
自機關指定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具有以下資格者:具公民營廢棄物清理或處理許可證者(應包含廢棄物代碼D-1103「焚化爐底渣」)或未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理或處理許可證者,則須取得焚化底渣再利用資格身分。(餘詳本案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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