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期間上限:以2年為限、金額:142,920,000元、數量:12萬公噸之底渣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開標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4樓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1/19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5樓政風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提送(餘詳閱契約履約時間)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具有以下資格者:具公民營廢棄物清理或處理許可證者(應包含廢棄物代碼D-1103「焚化爐底渣」)或未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理或處理許可證者,則須取得焚化底渣再利用資格身分。
投標廠商之登記或設立証明文件(廠商應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最新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止,不得作為證明文件)。(餘請詳閱本案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領標方式及地點:
(一)郵遞領標者:請書明招標標的名稱,附回郵信封,信封上預先書妥自行選定可寄達之聯絡方式,寄達本局秘書室(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請領標者自行估量準備投標文件所需往返時間,逾期無法寄達者廠商自負責任。
(二)專人領標者: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週一~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遇國定假日或週休二日則當日停止領取)至本局秘書室領取(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三)電子領標者:請逕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購買。
二、投標文件地點:
(一)高雄郵政80-1號信箱。
(二)833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5樓政風室)
三、領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送達本局請求釋疑;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本局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採書面答覆。
四、廠商與本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訂約、履約及驗收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向本局提出異議;若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五、相關地址及電話: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檢舉信箱:高雄郵政2299號信箱。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六、其餘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及契約等。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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