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於委託期限屆滿後,向原廠商依原機具、設備、契約條件及價金,免召開議價會議以換文方式成立,繼續執行清運工作,惟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且增購執行金額以新臺幣7,084萬2,000元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B棟4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4樓(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避免後續履約執行期間,廠商無法完成履約或延遲履約等情事發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5樓環境管理處政風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開始執行清運後屆滿4年止,開始執行清運之日依機關函文通知日期為準。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本國廠商:
1.基本資格:領有政府核發之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理)許可證者及廢棄物清除處理相關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者。
2.證明文件:
(1) 經主管機關核發之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理)許可證影本。
(2)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 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影本。
4) 廠商納稅證明影本:(屬法定免稅之廠商者,免附)。
甲、納稅證明屬所得稅證明者,應繳交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乙、納稅證明屬營業稅證明者,應繳交投標當日最近1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丁、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5)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6) 投標廠商聲明書。
(7) 廠商不得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切結書。
(8) 勞工權益保障切結書。
(9) 經費概估配置表。
(10) 服務計畫書。
(11) 危害鑑別與風險及機會評估表。
(二) 外國廠商:
1. 基本資格:
(1) 需於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如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惟外國投標廠商在我國有代理人者,不在此限。
(2) 領有政府核發之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理)許可證者及廢棄物清除處理相關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者。
2. 證明文件:
(1) 經該國政府登記合格營業項目與標案相關機構之廠商設立、登記之證明影本。
(2) 經我國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乙級(含)或以上廢棄物清除(理)許可證影本。
(3) 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影本。
(4) 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之登記證明文件或外國廠商在我國代理人之代理證明文件。
(5) 納稅證明資料(無者請檢附證明)。
(6) 外國廠商委託我國廠商或代理人投標者,需檢附委託授權書(內容需包括外國廠商/受委託廠商或代理人之全名、電話、地址、授權範圍、授權日期、授權有效期限等內容)。
(7)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8) 投標廠商聲明書。
(9) 廠商不得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切結書。
(10) 勞工權益保障切結書。
(11) 經費概估配置表。
(12) 服務計畫書。
(13) 危害鑑別與風險及機會評估表。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 特定資格:具有相當設備證明。
2. 證明文件:自有車輛、租賃或預購置車輛證明文件影本,其尚無自有或租賃車輛者,得以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所提供之車輛須符合環境部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且履約期間車輛之車齡(依出廠日期計算)於合約期限內不得超過15年;使用3.5噸以上(大型)柴油車,建議取得全國各縣市核發有效柴油車排煙自主管理標章。
一、領標方式及地點:
1.郵遞領標者:請書明招標標的名稱,附回郵信封(信封上預先書妥自行選定可寄達之聯絡方式並貼足郵票)寄達本局秘書室(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請領標者自行估量準備投標文件所需往返時間,逾期無法寄達者廠商自負責任。
2.專人領標者: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週一~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遇國定假日或週休二日則當日停止領取)至本局秘書室領取(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3.電子領標者:請逕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政府電子採購」網站購買。
二、投標文件之截止時間及地點:
(一)請於投標截止日期下午5時30分前寄達高雄郵政80-1號信箱,或親自送達本局政風室(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5樓;以本局實際收件時間為憑),逾期無效,且一律不接受補件。
(二)電子投標者:網址同「電子領標」,並需另備紙本企劃書15份於截標前寄達本局政風室。
三、領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送達本局請求釋疑;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本局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採書面答覆。
四、廠商與本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訂約、履約及驗收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向本局提出異議;若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五、相關機關地址及電話: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專線電話: 0800025025
電子郵件:eth@kcg.gov.tw
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
六、其餘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及契約等。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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