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7)8069750#6261/6209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增購「每月專業服務」最多3個月服務(實際數量需依本廠需求調整),增購預算金額上限新臺幣1,104萬3元,履約期間為109年1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以原契約條件履約及契約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高雄小港郵局29之75號信箱或專人送達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政風室(高雄市小港區北林路6號4樓)
履約期限
至108年12月31日止…(餘詳如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格機械安裝業、冷做工程業、電器承裝業、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廢棄物清理設備安裝工程業或能源技術服務業等相關合法廠商並持有文件。(二)廠商納稅之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三)投標廠商聲明書(四)押標金(正本)(五)投標廠商應具有下列2項特定資格及證明文件: 1.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經承辦每日設計焚化量600噸以上之大型垃圾焚化廠之設備維護及垃圾吊車操作,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採購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本採購預算金額。2.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本採購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規定者。(六)服務建議書。(七)外國廠商委託我國廠商或代理人投標者,須檢附委託授權書。前項第一款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餘詳如招標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電話:0800025025
傳真:07-3313655
電子郵件:eth@kcg.gov.tw
檢舉信箱:高雄郵政第2299號信箱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二)法務部調查局
電話:02-29177777
傳真:02-29188888
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本案為第1次更正,更正內容為評選須知及採購說明書,修正內容詳附修改對照表。開標日期維持為107年12月14日上午10時,評審日期為107年12月27日上午9時30分。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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