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7)8069750#6261/6218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增購「標價明細表」之項目,其數量依實際需求辦理,原契約金額加計增購之總金額以預算金額新臺幣1億6,998萬3,000元整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高雄小港郵局29之75號信箱或專人送達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政風室(高雄市小港區北林路6號4樓)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180日曆天交貨…(餘詳如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格之配管工程業(E599010)或機械安裝業(E604010)或電焊工程業(E603100)等相關合法廠商並持有證明文件…(餘詳如招標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餘詳如招標文件)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押標金(正本)。
(五)勞工權益保障切結書。
(六)投標廠商應具有下列2項特定資格及證明文件:
1.於截止投標日前7年內,曾經承辦焚化廠、電廠、化工廠等相關行業鍋爐爐管更換或維護,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採購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本採購預算金額,並得檢附業主出具之上開契約完成證明文件。
2.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本採購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符合相關規定者…(餘詳如招標文件)
前項第一款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一)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電話:0800025025
傳真:07-3313655
電子郵件:eth@kcg.gov.tw
檢舉信箱:高雄郵政第2299號信箱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二)法務部調查局
電話:02-29177777
傳真:02-29188888
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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