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建築工程設計科)
電子郵件信箱
kuo0326@kcg.gov.tw
洽辦機關
3.5.10.100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高雄市郵局第○○四四四號信箱或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政風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考量本處委託技術服務案件特性及勞務履約執行方式,為求周全,故採用本處訂定之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在中華民國依法登記開業之國內建築師事務所,本採購案允許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同業共同投標)。有關廠商資格詳閱投標須知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之一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領取招標文件採郵購、面購、電子領標三種方式辦理,親購:200元、郵購:300元、電子領標:20元,以現金、郵政匯票購買,一張郵政匯票限領一件案號一份招標文件。
2.郵購者應自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另紙書寫個人姓名住址電話及標的名稱,連同現金或郵政匯票裝封並以郵遞寄高雄郵局第00444號信箱。
3.面購者應自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至新工處寄領標收件處洽領。
4.以上前二項郵購、面購,領取招標文件之截止日倘遇本處因故停止辦公者,分別依原訂截止日期,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本處不另通知)。
5.電子領投標: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其他
1.廠商對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章之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對招標文件有疑議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勞務內容查詢電話:(07)3368333-2313;寄標事項查詢電話:07-3368333轉2341新工處寄領標收件處)。
2.履約期限:自決標日之次日起至本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工程結算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止。(餘詳勞務契約第七條第(一)項履約期限規定)。
3.洽辦機關應為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O五廠(依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O五廠105年1月19日備二五維字第1050000279號函,該廠具備組織規程、獨立預算、編制員額及印信,為政府採購法第3條所定義之機關單位)。
4.本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另案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暨監造技術服務」。本採購案之得標廠商(包含共同投標之所有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專案管理暨監造技術服務」得標廠商(包含專業分包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且本採購案之得標廠商(包含共同投標之所有廠商)與「專案管理暨監造技術服務」得標廠商(包含專業分包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5.其他注意事項詳投標須知規定。
6.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