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joyce98@kcg.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高雄市郵政第690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局土地開發處政風室
廠商資格摘要
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登記設立之本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土木或結構或水利等技師事務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親自領標:自公告日至截標日前至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秘書室領取(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七樓),一人限領乙份。
二、電子領投標者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之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 )下載。
三、送件時間及地點:105年9月12日下午5時前專人送達本局土地開發處政風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七樓),郵寄以至高雄郵局第六九○號信箱,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
四、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舉行。
五、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是否有
檢舉單位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 ;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六、履約期限:
1.基本設計作業階段:
(1)自機關通知日(以機關發文日為準)之次日起10日內提送「規劃設計簽證執行計畫」及「人員組織名冊。」
(2)「規劃設計簽證執行計畫」及「人員組織名冊。」經機關核定後(以機關發文日為準)之次日起30日內提送本契約第二條第(二)項第1款第(1)目所述相關工作內容及「基本設計報告書」。
2.細部設計作業階段:
本工程「基本設計報告書」經機關核定,並經機關通知開始辦理本階段下列工作事項:
(1)細部設計草圖:基本設計作業經機關核定後(以機關發文日為準)之次日起20日內送交機關審核。
(2)細部設計原圖、發包預算書及本契約第二條第(二)項第1款第(2)目所述相關工作內容:細部設計草圖經機關通知核定後(以機關發文日為準) 之次日起10日內送交機關審核。
七、刪除招標文件中.fas檔案
八、更正公告:
變更契約內容如下:
1.第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後「廠商應指派1位土木、結構、水利等專業技師為計畫主持人,...」
2.第十四條第二項:變更後「本條所稱違約金,...」。
3.第十四條第三項:變更後「機關依廠商履約...,價金總額計算懲罰性違約金。但本款累計違約金以本契約價金總額之10%為上限。」
4.整條刪除第十五條第十項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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