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engteng@kcg.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履約期滿,如機關尚未覓得後繼接管操作維護單位時,廠商應配合機關指示繼續操作維護,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按實際完成期間辦理計價,擴充期間最長為六個月。後續擴充金額:13,51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經發局研討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經發局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產業類別-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或廢(污 )水處理業(J101060)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更正公告摘要:延長截止投標時間至12月6日下午17時0分,開標時間為12月7日下午16時0分。
履約期限:
分為移交階段及執行操作維護工作(本工作)二階段。
1.移交階段:為配合機關及前代操作維護廠商,於105年12月31日前辦理完成本廠之所有設備、財務、文件交接,移交期間無給付服務費用。
2.本工作階段:自106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本工作至106年12月31日止,廠商於履約期間內履行全天候24小時採購標的之供應。
3.廠商應於每月10日前(如遇假日則順延) ,應檢附上月份之操作維護工作報告書(內容詳工作說明書、相關證明文件(詳預算書備註欄所列))及資料,經機關審核核可後以憑計價。
4.其他依本契約規定須提送機關審核及指定廠商限期辦理之事項或作業或相關報告及計畫書,廠商應如期完成。
5.本契約期限截止前,機關將另行招標次任本工作廠商,廠商須義務協助機關,俾使交接工作得以順利完成,包含履約標的服務範圍所有設備、廠房、管線、環境之適當操作、管理、清潔及維護工作之教育訓練使交接工作得以順利完成,廠商若拒不協助,機關將提前解除本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及保留款,並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懲處。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及付款方式
1.親自領取:請至本局秘書室,免文件費。
2.郵寄領標:為利時效,建議以限時掛號向本局秘書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索取,內附回郵55元郵票,並自行填妥回郵信封資料並註明領取標的名稱(請領標者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另資料不全恕不受理)。
3.上網領取: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其他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2.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標前補正投標文件內容。
3.截止投標日、開標日如本機關因故停止辦公,分別依原定日期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本機關不另行通知。
檢舉專線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檢舉電話:0800-025-025
信箱:高雄郵政2299號信箱
電子信箱:eth@kcg.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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