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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本案之監造技術服務乙式之權利或期間為108年1月1日至111年5月31日止或新台幣500萬元以內(俟預算核准後另行與廠商議定價格),擴充服務費率固定為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一百分比上限參考表第一類所載百分比上限計,期間至該工程完工結算為止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46高雄市杉林區大愛里和氣街15號
履約期限
2019.03.01~2021.02.01
廠商資格摘要
1.在中華民國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違反政府採購法刊登於採購公報或觸犯建築法令遭建管機關停權處分者,招標機關得拒絕其參加應徵,但其原因已消滅者不在此限。
2.應繳驗證明文件如下:
(1) 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
(2) 建築師證書(影本)。
(3) 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4) 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繳納所得稅證明(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另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5) 投標廠商聲明書。
(6) 切結書 1(廠商之責任)。
(7) 著作權權利切結書。
(8) 投標廠商印模單。
(9) 服務建議書一式12份。
3.屬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者,應檢附所有合夥建築師之建築師開業證書 (影本)、建築師證書 (影本)、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影本)、所得稅證明 (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812高雄市小港區平和南路129號;高雄小港郵政29-112號信箱、電話:07-812291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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