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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高雄市鳳山區文華國民小學行政大樓二樓小型會議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九項答「是」者,不得參加甄選;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2.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免納稅者免附,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5.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二年級151人、三年級151人、四年級177人、五年級170人。
(2)採單價決標、複數決標,二、三、四、五年級分項決標。
(3)預算金額:二年級75,500元(每人以金額500元為上限計價)
三年級90,600元(每人以金額600元為上限計價)
四年級81,420元(每人以金額460元為上限計價)
五年級112,200元(每人以金額660元為上限計價)。
■廠商應於107年3月13日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二年級】
■廠商應於107年3月 8日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三年級】
■廠商應於107年3月 1日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四年級】
■廠商應於107年3月20日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五年級】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