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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jung@dove.kh.edu.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文衡路356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必要文件)
A.符合下述之一者
(1) 建築師事務所:
A建築師開業證書。
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 土木工程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
B技師公會會員證。
(3) 結構工程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
B技師公會會員證。
(4) 技術顧問機構: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
C公會會員證
B.公司基本資料。請自行下載列印「公司基本資料」,請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公司(商業)(工廠)登記資料查詢列印。
附加說明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 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 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 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證照:依法令係按一定條件發給不同等級之證照或並定承包限額者,依其規定。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而以「公 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取代之:
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指: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
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工商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依公司法第392條規定,申請 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明書,均屬之。
所謂「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指: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 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工商行政服務入口網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或依商業登記法第25條規定, 商業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就已登記事 項發給登記證明書,均屬之。
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做為投標文件。
自99年6月4日起,工廠登記制度簡化為「登記不發證」:
工廠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者,廠商檢附下列任一文件影本投標,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1)合法有效之工廠登記證;(2)向原 核准登記機關申請之工廠登記證明文件;(3)自經濟部「全國商工 行政服務入口網」下載之工廠登記資料。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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