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其金額上限為本契約預估採購金額上限3,000,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48高雄市桃源區桃源里北進巷1號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15天內申報開工,於113年12月10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或經費用罄時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丙級以上之電器承裝業。
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任一資格之一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營業項目及代碼為「E601010電器承裝業或E601020電器安裝業或E603090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 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可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至其網站(網址http://gcis.nat.gov.tw)下載)。
(二) 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三) 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 (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或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或復業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 各該業登記證。
(五) 1.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該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所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認定。)
2.廠商其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顧問等人員,如有「公務人員服務法」增訂第14條之1規定應迴避對象者,不得參與投標。
(六) 電子領標憑證(列印電子領標憑據序號紙本)
(七)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之切結書4(機具(高空作業工程車2台以上)),請檢附機具照片佐證。
(八)備註: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本所不另行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812高雄市小港區平和南路129號;高雄小港郵局29-112號信箱、電話:07-812291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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