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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高雄市桃源區公所二樓簡報室(高雄市桃源區桃源里北進巷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高雄市桃源區公所收發室(848高雄市桃源區桃源里北進巷1號)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至112年10月6日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且合法納稅之業者經合法立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營利事業機構及人民團體組織等,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
(二)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三) 廠商納稅之證明書。(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四)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五) 餘詳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附加說明
1.本案經開標審查資格合格廠商後,評選時間由本所另行通知廠商辦理評選作業。
2.其餘規定詳招標文件。
3.開標日因故放假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舉行。
4.請投摽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812高雄市小港區平和南路129號;高雄小港郵局29-112號信箱、電話:07-812291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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