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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高雄市桃源區公所二樓簡報室(高雄市桃源區桃源里北進巷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所秘書室收發單位(848高雄市桃源區桃源村北進巷1號)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至112年6月23日止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基本資格:應為政府採購法第八條所稱廠商。
2、應檢具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為之):
(1)公司者,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號者,檢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學術研究機構或政府立案之民間機構,檢具由政府發給之證明文件;學校者檢具學校同意辦理本投標案之同意函。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A.有應納稅額者:應繳驗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
B.無應納稅額者:應繳驗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C.新設立公司行號:應繳驗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
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
半年以內)。
(4) 廠商切結書。
(5) 廠商聲明書。
(6) 原住民廠商須檢附:
A.個人:請提供戶籍資料。
B.獨資組織:請檢附負責人之戶籍謄本,或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間為6個月)。
C.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間為6個月)。
(6) 營業項目或社團成立宗旨任務須與本採購標的有關。(餘詳如本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其餘規定詳招標文件。
2.開標日因故放假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舉行。
3.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4.本案經開標資格合格廠商將於當日辦理評選作業。
5.本所位於原住民地區,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辦理。本案於第一次公告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做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812高雄市小港區平和南路129號;高雄小港郵局29-112號信箱、電話:07-812291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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