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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48高雄市桃源區桃源里北進巷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48高雄市桃源區桃源里北進巷1號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任一資格(有勾選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於中華民國依法登記營業項目及代碼為「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或「環境檢測服務業(J101050)」之公司或行號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檢附如下証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1.【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下載列印登記資料附於證件封內。如未檢附前開資料將予以判定投標資格不合格。(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2.貴廠商如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十六條,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請提出未能檢附文件之書面說明並檢附相關佐證文件。例如: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本所於本標案決標後有查驗相關文件正本之權利)
(二)開業證書或有效期執業執照。
(三)公會會員證(影本)。
(四)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或復業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其屬自然人執業者為上一年度或前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申報證明文件,法人應檢附結算申報書或免稅證明。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五)切結書1及切結書2(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
(七)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證明文件為下列任一款所定之票據交換所委託金融機構查詢核章之制式查覆單正本或影本:
(2-1)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查覆單。
(2-2)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3-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所。
(3-2)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3-3)資料查詢日期。
(3-4)廠商公司統一編號及名稱。
(4)簡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及經辦人員蓋章者無效。
(八)投標文件未詳細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備註:若截止收件日期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本所不另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812高雄市小港區平和南路129號;高雄小港郵政29-112號信箱、電話:07-812291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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