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b9533005@k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高雄市茂林區茂林里1鄰11號(本所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費新台幣 200 元整,至本所財經課出納以現金繳款。
開標地點
高雄市茂林區茂林里1鄰11號(本所三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高雄市茂林區茂林里1鄰11號(本所收發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先前業經核定之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丙等以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
(二)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A.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期完稅證明;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
B.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
C.有效期公會會員證。
D.投標廠商聲明書。
E.押標金票據或繳納之收據。
F.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G.切結書1。
H.標單(含預算明細表、採購(兼切結)標單)
I.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出席者免附)
J.電子領標憑證(列印電子領標憑據序號紙本;電子領標者請檢附)
K.營造業登記證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三)備註事項:
投標之土木包工業須登記於工程所在地區之直轄市、縣(市)或營造業法第11條所定毗
鄰之直轄市、縣(市)。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新台幣200元整,得以郵局匯票附於郵購信封內,匯票抬頭應書寫高雄市茂林區公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郵購文件者,應備妥回郵大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貼足國內限時掛號郵資100元,並指明購買本件標函(註明工程名稱),否則不予受理。請廠商自行衡量來回寄達時間。逾時本所不予受理,憑郵戳時間者無效。
2.親自領取請於投期限內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7時00分)親至本所秘書室領取。
3.電子領標: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請列印併入標封投送,憑據號碼需經核對符合,並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或送達本機關。
【其他】
1.餘詳投標須知及其它招標文件。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所請求釋疑。
本所地址:高雄市茂林區茂林里11號
電話:07-6801045
傳真:07-6801463
3.親自購領者應當面點清,如有缺頁或未蓋招標專用章時應即要求補正;通訊購領者應於截標前至原購領機關更正,否則所投標單無效。
4.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本所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
5.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本所不另通知。
6.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隨時上網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7.本工程預算如尚未通過,待預算通過後即發生權責。
8.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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