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機關
3.83 高雄市政府(99年12月25日改制)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45高雄市內門區內門里內門2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臺幣伍佰元整,限購乙份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45高雄市內門區內門里內門2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丙等以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
二、政府登記有案之苗業、種苗零售業、種苗批發業及種苗輸出入業。
三、園藝服務業。
四、景觀工程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保固:
(一)非結構物由廠商保固1年。
(二)結構物,包括護岸、護坡、駁坎、排水溝、涵管、箱涵、擋土牆、
防砂壩、建築物、道路、橋樑等,由廠商保固3年。
(三)臨時設施之保固期為其使用期間。
二、於每次甲方核定之工作單完成後,乙方應於執行緊急搶修任務後應詳實填具執行表〈檢附工程施工前、中、後及救災機具照片〉,並彙整結案單據〈需經甲方人員確認數量〉及提出驗收明細,經高雄市內門區公司所主辦工程單位核符簽認後,按實際完成數量〈實作實算〉,並俟本府補助款入庫後一次付清。
三、履約期限:應於107年10月30日以前竣工,各部分工程並於機關派工單或電話通知指定期限內施工及完工。
A.道路破損、坑洞改善時機:於巡查或接獲通報後即轉知合約廠商4小時內立即派員修補。
B.大面積道路改善:如為面層龜裂等沒有立即危險的情況下,則本所彙整ㄧ定數量後開立工作單通知合約廠商進行修復。
C.道路受災搶修:立即以電話與傳真方式通知合約廠商,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於8小時內前往災害地點進行搶修,並至少須完成搶修至單線通車。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
五、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六、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七、得標廠商倘若非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則須聲明預計分包予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之金額。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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