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45高雄市內門區內門里內門2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臺幣伍佰元整,限購乙份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45高雄市內門區內門里內門2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丙等以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請附:
1、各該業登記證。(如屬其他許可業請另行註明,非屬許可業免附)(應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或完成登記始得營業之行業,為許可業)
2、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
3、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同業公會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投標廠商印模單。
7、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自公告日起
1、現購:上班時間內09:00~17:00至本所農建課不具名價購,每份新臺幣伍佰元整,限購乙份。
2、郵購:請自行考量開標時間及時程函購,在信內書明工程名稱、附回件信封(28*39cm)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不可填寫廠商名稱,並貼足限時掛號或快捷回郵,連同招標圖說費(以行庫本票或郵局匯票,限領一件案號一份招標文件)一併以限時或快捷於期限截止前寄達高雄市內門區內門里內門20號。
3、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之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4、以上請提早領購,倘不及投標,責任自負。
其他
一、保固期間:結構物由廠商保固三年;非結構物由廠商保固一年。
二、於每次甲方核定之工作單完成後,乙方應於執行緊急搶修任務後應詳實填具執行表〈檢附工程施工前、中、後及救災機具照片〉,並彙整結案單據〈需經甲方人員確認數量〉及提出驗收明細,經高雄市內門區公司所〈以下稱本所〉主辦工程單位核符簽認後,按實際完成數量〈實作實算〉,並俟本府補助款入庫後一次付清。
三、押標金:新臺幣190,000元整。
四、履約期限:應於106年12月30日以前竣工,各部分工程並於機關派工單或電話通知指定期限內施工及完工。
A.道路破損、坑洞改善時機:於巡查或接獲通報後即轉知合約廠商4小時內立即派員修補。
B.大面積道路改善:如為面層龜裂等沒有立即危險的情況下,則本所彙整ㄧ定數量後開立工作單通知合約廠商進行修復。
C.道路受災搶修:立即以電話與傳真方式通知合約廠商,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於8小時內前往災害地點進行搶修,並至少須完成搶修至單線通車。
五、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通知廠商減價或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六、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七、如對本招標案有異議,請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向擬定招標文件之機關提出。
八、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九、開標時間依當日件數依序開標。
十、其他注意事項詳如投標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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