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bonnie15@kcg.gov.tw
補助機關
3.13.20.3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本所2樓會議室標箱;2.郵遞至本所秘書室或政風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丙級以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請附:
1、各該業登記證。(如屬其他許可業請另行註明,非屬許可業免附)(應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或完成登記始得營業之行業,為許可業)
2、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
3、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同業公會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投標廠商印模單。
7、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自公告日起
1、現購:上班時間內09:00~17:00至本所農建課不具名價購,每份新台幣伍佰元整,限購乙份。
2、郵購:請自行考量開標時間及時程函購,在信內書明工程名稱、附回件信封(28*39cm)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不可填寫廠商名稱,並貼足限時掛號或快捷回郵,連同招標圖說費(以行庫本票或郵局匯票,限領一件案號一份招標文件)一併以限時或快捷於期限截止前寄達高雄市內門區內門里內門20號。
3、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之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4、以上請提早領購,倘不及投標,責任自負。
其他
一、保固期限:結構物三年;非結構物一年。
二、付款方式:無給付預付款,完工後經甲方驗收合格並繳交保固金後,俟補助款入庫後一次付清。
三、押標金:新台幣26,000元。
四、履約期限:60日曆天。
五、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遇減價情形廠商未依通知期限到場者視同放棄減價權利。
六、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收件或開標者, 順延至恢復上班日。
七、如對本招標案有異議,請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向擬定招標文件之機關提出。
八、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九、其他注意事項詳如投標須知。
十、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辦理,如未達三家廠商投標,逕依前辦法第3條規定,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以所投標之家數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
十一、開標時間依當日件數多寡依序開標。
十二、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E-mail:eth@kcg.gov.tw、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2樓。
十三、高雄市內門區公所政風室:檢舉電話:07-6674750、地址:高雄市內門區內門里內門20號。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