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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於履約期限內執行工作優良,經雙方合意後,依本契約辦理後續擴充,預計116、117年各辦理該年度擴充1次,本區現任里、鄰長及調解委員人數計101人,故預估擴充金額上限為新台幣58萬1,760元整,因每年調查各里、鄰長及調解委員訂閱人數可能有異動,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數量給付,擴充期間至117年12月31日止,本案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47高雄市甲仙區和安里中山路50號2樓開標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47高雄市甲仙區和安里中山路50號3樓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無物價指數調整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廠商基本資格:經政府登記合格得供售或派送報紙之相關廠商。
(2) 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已公告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標單正本
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切結書1正本(投標廠商,投標時檢附;允許共同投標時,
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文件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所。2.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53、54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或中途離席,依通知期限10分鐘〈以開標主持人通知開始計時〉內未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3.本採購案檢舉單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7)331-3743 傳真:(07)331-3655地址: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4.其他請詳參招標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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