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44高雄市六龜區大津里大津33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文件工本費200元,餘詳附加說明
開標地點
高雄市六龜區公所大會議室(高雄市六龜區大津33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上班時間送本所秘書室;2.寄六龜郵局第二十號信箱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 簽約次日起,至「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經主管機關審議通過止。契約約定廠商提送相關文件、資料及影片者,應於規定期限前提送,並經機關核定後,始同意辦理本契約驗收(詳見需求說明書)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基本資格:I類(I105010藝術品諮詢顧問業、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I599990其他設計業、I199990其他顧問服務業)、J類(J601010藝文服務業、JZ99990未分類其他服務業)
(2)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A.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
b.學術機構:立案證明、法人團體(立案證明、章程)。
d.廠商納稅證明。
B.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a.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承製公共藝術相關作業能力之證明文件、曾完成公共藝術代辦行政業務承做經驗之證明文件(承攬契約、核定報告書)或其他相關證明等。)
b.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承製公共藝術相關作業能力之證明文件、曾完成公共藝術代辦行政業務承做經驗之證明文件(承攬契約、核定報告書)或其他相關證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因修改需求說明書,經本所認定屬重大改變情形,故本次招標屬第1次招標。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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