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區新建行政中心預計於今(114)年底完工,為本所同仁及洽公民眾未來進駐後能有良好的使用環境,爰規劃針對辦公室整體辦公空間進行辦公設備等項目之財物採購案,期望透過家具強化室內空間使用機能,滿足本所同仁辦公需求,打造舒適辦公環境,俾提升行政效率,亦為民眾提供良好洽公環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44高雄市六龜區大津里大津33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文件工本費200元,餘詳附加說明。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上班時間送本所秘書室;2.寄六龜郵局第20號信箱
履約期限
自 簽訂契約(或決標)之日起至辦公家具及設備之安裝及施工完竣,並完成正常運作測試之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基本資格:家具批發業(F105050)或家具零售業(F205040)或其營業項目與本招標案標的相關。
(2)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及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B.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
C.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D.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同業公會會員證,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或依法無須加入者,得免附具。)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 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本次招標未有調整,內容與第一次招標內容相同。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