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huhsing9136@gmail.com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12/1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40高雄市大樹區中正一路249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應檢附與招標標的有關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綜合營造業:( 丙 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2)土木包工業:土木包工業以本市登記或符合營造業法第11條規定越區營業者為限。
(3)其他業類(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廠商為EZ11010球場跑道樹脂材料鋪設工程業或營業項目具球場施工之專業廠商,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應附文件:
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本採購服務之廠商,請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投標廠商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
2、廠商納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復單。
(3)查復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查復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或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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