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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經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各等綜合營造業。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及負責人印鑑印模正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切結書
4.委託代理授權書
5.納稅證明之影本資料(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6.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7.廠商信用証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8.營造業應附文件:
(1)承攬工程手冊(應至少包含內載之各該業登記證書、負責
人照片、負責人印章、廠商印章及懲處紀錄等資料;手
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
效標,不得承攬)。
(2)營造業登記証書。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
證明。如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原案為1090301案件,經本校召開流標檢討會議後;進行減項後再發包之新案
2.目前為減項後再發包之新案第3次招標公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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