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heepmyk@gmail.com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含一年之後續擴充部分(預計自107.8.30至108.8.30),金額為新臺幣3,226,200元整,採購預算總金額為新台幣6,452,400元。本案預算如未獲高雄市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雙方得另行協商契約內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與本標案內容相關並經合法登記之業者,應附證件詳如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審查表。1.公、私立機構:設立登記項目需以文理類為主。2.法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書,其設立目的須以文教相關業務為宗旨;法人如依其他法令成立而不須登記者,檢附其設立章程或相關文件,其章程須與文教業務相關。3.團體:檢附人民團體登記證書、組織章程或相關文件,其章程須與文教業務相關。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登記或設立證明(經濟部98年4月2日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網站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免納稅者免附,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法人或團體檢附免納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未使用票據者,向票據交換所申請,其亦會發給本證明文件,故未使用票據者,亦應檢附本證明】。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證明文件以下列任一之票據交換所委託金融機構查詢核章之制式簡覆單正本或影本。
(1)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簡覆單。
(2)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簡覆單。
3.查詢簡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所。
(2)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
(3)資料查詢日期。
(4)廠商公司統一編號及名稱。
(5)簡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及經辦人員蓋章者無效。
4.其他履約能力之證明:存款存額證明書或其他存款證明文件。(法人或團體適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