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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若經機關評定為優良廠商時,機關有權決定是否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洽原廠商辦理後續擴充,擴充內容為午餐運輸勞務採購一年,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新台幣144,000元整,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4高雄市燕巢區橫山里橫山路24號總務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登記項目或其他足以證明登記項目符合本案者。備有排氣量1000C.C.(含)以上具保溫設備之車輛。【排氣量以行照或強制保險證登載為依據】。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應攜帶身份證件、印章、委託代理授權書(詳委託代理授權書說明)到場參加,未能依期限參加或為攜帶合格之印章及授權書辦理者,如有依採購法第五十一條、五十三條、五十七條之規定須由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時,視同放棄。
得標廠商若經機關評定為優良廠商時,機關有權決定是否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洽原廠商辦理後續擴充,擴充內容為午餐運輸勞務採購一年,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新台幣144,000元整,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812高雄市小港區平和南路129號;高雄小港郵政29-112號信箱、電話:07-812291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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