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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期間: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2.新台幣144,000元。
3.數量:1件。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25高雄市橋頭區甲北村甲昌路25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5高雄市橋頭區甲北里甲昌路25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具履約能力且未經政府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為拒絕往來廠商。
(二)應檢附之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下載網站: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按經濟部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檢附者為無效)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前項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免稅證明)。
(四)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五) 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印模單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108年度預算如尚未通過,得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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