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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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補助機關
3.83.4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9年12月25日改制)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25高雄市橋頭區東林里五林路16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5高雄市橋頭區東林里五林路160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經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如證件審查表)
1.工廠、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營業稅有效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3.最近三年內無銀行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4.其他之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為使開標作業順遂,開標時投標廠商請指派人員,攜帶委託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出席者免附)、公司及負責人身分證、印章(或授權書相同之授權章)到場,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二)本須知條文中有關期限之規定,如無特別說明者,均以日曆天核算。
(三)投標廠商出席開標、評選、議價及決標人員請詳填「投標廠商出席人員出席證明」參考格式如附件。
(四)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本機關得動用其未領之契約價金或其他掌握之有關款項以維契約之履行,如有不足時,得標廠商應負責賠償。
(五)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為原則;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
(六)投標文件所載總標價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如以文字為數次表示之總標價不一致時以最低額為準。
(七)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標價清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合格標:
1.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書寫工具書寫者。
2.寫字或列印字跡模糊不清,難以辨認者。
3.破損致部分文字缺少者。
4.塗改處未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或其印文不能辨認者。
5.標價不能辨識者。
6.未簽署者。
7.不依規定式樣填寫或鍵入者。
8.塗改原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標價清單印就之字句或附有任何條件者。
(八)本採購案之招標文件,務請詳為檢閱點清,如有遺漏,應即請本機關補足。
(九)得標廠商企劃成果之智慧財產權屬本校所有,若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得標廠商負責,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十)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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